土地补偿费

我家的耕地被市政府建垃圾处理场征用了,市政府依据有关规定以每亩13340元的标准补偿给被征地农民,村委会拿到补偿款后自已重新制定一个标准每亩以500元复垦费的名义发给被征地农民,我不服以村委会侵占我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亊诉讼,法院不予立案,法院的行为合法吗?如果法院不受理我是否还得走漫漫上访路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咨询者: 内蒙古  [咨询时间:2010-01-11-状态:未解决]
何道宽律师的解答:

首先应确定村委会作出以上决定是否召开村民会议并经大多数村民同意通过,如果村委会已履行以上程序规定并作出以上规定并实施的,你是不能因对此不服而诉讼的,.另外,你应区分每亩13340元指的是征地款项中那一类,是指每亩总的补偿费吗,还征地补偿中的青苗.附属物补偿费.安置费.土地补偿费中之一.建议你认真了解清楚再做权利救济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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