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场面公司赔钱

时间:2010-12-15 10:34:04    文章分类:债务常识

大场面公司在北京开设有多家平价眼镜店,其因销售假冒国际知名品牌“ports”的眼镜被厦门市鹭万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实业公司)诉至法院,索赔7.2万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了一审判决。

    实业公司起诉称,该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代理销售国际知名品牌眼镜的企业,一直独家拥有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135468号“ports”品牌系列眼镜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生产权和总代理权。大场面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从事销售假冒“ports”商标眼镜的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该品牌系列眼镜在市场竞争中已经创立的良好声誉和在消费者中的知名度,损害了消费者和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实业公司将大场面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大场面公司停止侵权、登报澄清侵权事实、并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及合理支出1.2万元,共计7.2万元。

    庭审中,大场面公司辩称,没有侵犯实业公司的商标权,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同时认为实业公司单方作出的鉴定报告没有证据效力,且自己公司与实业公司的代理商有长期的合作关系,故不同意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崇文工商分局在大场面公司崇文分公司当场查获涉嫌侵犯“PORTS”商标专用权的眼镜9副,经鉴定全部为侵犯“PORTS”商标专用权产品。2010年1月,崇文工商分局对大场面公司崇文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大场面公司崇文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据悉,涉案眼镜在大场面公司的销售价格为900元,而此款眼镜正常的市场销售价格是1400元。大场面公司则称,该公司是平价眼镜店,销售价格略低于市场价格,公司的销售策略是销售眼镜送镜片,还是存在很大利润空间的。他们的进货价格是低于9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大场面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假冒眼镜的合法来源,其销售的涉案眼镜侵犯实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最终判决大场面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实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实业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及合理支出3900元。同时,由于实业公司未举证证明大场面公司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影响,鉴于法院判决向社会公开,足以消除相应不良影响的情况下,其要求大场面公司登报澄清侵权事实,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本案宣判后,大场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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