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中许子栋作为辩护律师的五点感悟

时间:2008-09-24 22:45:24  作者:许子栋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从业至今,已经接手四、五个死刑案件了,作为辩护律师,有的案件甚至从侦察、审查起诉、法院审判一路做来,时间跨越两年半。

 作为辩护律师,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法律职责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因此,执业中也有所感悟。

 感悟一,一定要重视《尸体检验报告结论》及其他物证鉴定结论,要看死亡原因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相符,并把其作为一个切入点。

 例如在有的案件中《尸体检验报告结论》证明:被害人系被他人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可是按照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被害人系被其捂死,那么结果只能是窒息性死亡,这就使《尸体检验报告结论》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存在明显矛盾;

 其二,死刑案件中的作案工具对案件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在辩护中,在查阅案卷时,必须重点来考虑。作案工具是公安机关勘查案发现场的重点,因此从辩护中来看,作案工具是否留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痕迹,是否留有被害人的唾液、血迹等痕迹这一系列疑问,是一个定罪的关键证据;

 其三,对于《尸体检验报告结论》及其他物证鉴定证明,作为辩护人,如果认为有异议,一定要申请再次鉴定申请,因为单靠律师个人的观点,有时法院及司法机关一般不会采纳,两者之间是否存疑,一定要提起鉴定申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因此作为辩护律师,除了被告人的供述外,要看是否有直接的目击证人来证实犯罪嫌疑人来杀人,或者证人是否提供了有效证言。

 要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的现场物件,及犯罪嫌疑人的指纹等特征来看,是否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以此来看待认定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疑点,

 要从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结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生物物证鉴定书》,来发现两者之间是否具有矛盾,并作为一个切入点,合理疑点是否能排除。

 五、证人证言是否前后矛盾

 由于我们国家目前的现状,作为刑事案件的证人一般是不出庭的,这就造成了一个现状,开庭实际上就是对公安机关在侦察阶段所作笔录的审查,不利于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上所述,作为辩护人要看证人证言是否前后矛盾,尤其是关键证证言是否存在疑问,是否能排除合理怀疑。

 以上观点是我从实践中的一点感悟,希望能对大家一点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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