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09 00:05:40 作者:许子栋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第一,基本原则;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物权法的规定那样,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例如:在06年4月下旬,刘某在其院东侧新砌一段墙,致使原有通道不能通行,且对原告方排水造成很大影响,而且这堵砖墙,并非直线,而是向某一方倾斜;给原告的生活带来很大不便。物权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由于这段墙的存在给当事人带来很大不便,
第二依据民法通则及物权法规定:物权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同时按照物权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