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续签

请问,我2006年8月30日~2007年8月29日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8月30日~2008年8月30日与公司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因为工程未完工、工作还要继续,故而2008年9月3日~2010年03月31日,签订了一份固定期限合同,请问,我是在该公司连续工作到现在的,那么2008年8月30日、31日及9月1日、2日的工资,公司是不是应该按双倍支付给我呢?可有法律依据?
补充提问:
公司在与我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的时候,其签订时间2008年9月3日与前合同到期的日期2008年8月29日向后延迟了四天,那么这四天我能要双倍工资么?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0-03-17-状态:未解决]
丁太胜律师的解答:

您好:从您描述的情况来看,您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一直处于延续状态,虽然中间有几天时间没有合同,但尚处在一个月之内,依法不应的支付二倍的工资。此复
丁太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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