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购房购房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探讨

时间:2010-08-15 16:55:52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团购房购房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探讨

1、认定《团购房购房权转让协议》的性质是确定此类协议的效力前提。此协议涉及三方当事人,协议转让方、受让方、开发商以及购房单位,如何平衡四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关键。此协议实质是转让权利、义务的协议:转让方将购房付款义务、接受房屋交付的权利转让给受让方。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的需经义务人即合同向对方(开发商)的同意,否则对开发商不产生法律效力,转让协议无法履行,但转让方、受让方的协议效力不因此受到影响。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双方当事人均可解除合同,根据双方过错承担合同解除的法律责任。

2、此协议不涉及国家、公共、不特定的第三任利益,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效力性规定)不宜认定无效。仅涉及私人利益,赋予第三人(开发商)的形成权足以保护其利益,无必要对其进行否定性评价。

    结论:在协议不存在其他影响效力的条件下,无论开发商是否同意不影响《团购房购房权转让协议》协议效力,仅影响合同的履行。

执业机构:吉林德谷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吉林 长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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