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2-10 11:23:54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qq相约自杀民事赔偿案”判决结果令人担忧 朱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0年12月3日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法院对全国首例qq相约自杀案作出判决,不仅判决自杀约定者张某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而且判决腾讯公司承担百分之十的责任,至此,轰动一时的全国首例qq相约自杀民事赔偿案暂时落下了帷幕。
从法律角度看,我认为本案判决结果值得商榷。腾讯旗下的qq本身属于即时信息沟通工具,在网民相互的通讯过程中,网络服务商仅为网民提供网络沟通平台,其本身没有义务,更没有权利对网民之间的沟通进行审查。网民之间的信息传递属于个人隐私范畴,网络服务商不能对聊天记录进行即时监控,在技术上也无法对多达数亿的腾讯用户进行随时监查。因此,法律对网站这部分责任是豁免的。 那么,是不是所有网络发生的侵权案件网站都不承担责任呢? 答案当然不是。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民在自己权益被侵害之时有权通知网站采取必要措施,如果网站怠于采取措施阻止侵权的发生,那么这时网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是所谓的“通知规则”。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果有证据表明网站在没有得到通知之前就应该知道侵权的发生而未采取措施的,网站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些特定情况法律没有明确列举出来,按照我对《侵权责任法》的理解和国外成熟判例的研究,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对网民帖子进行了“置顶”或者“推荐”;第二,网站主动创设的讨论议题本身具有可责性;第三,将网民投稿以网站的名义进行过编辑或修改;第四,网站主动的转载行为。在以上几种情况中,法律之所以要增加网站的额外责任,就是因为网站对这些讯息存在主观因素,因此即使没有被“通知”,网站也要承担责任。 本案的情形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三款规定的那些特殊情形,而且在事发之前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腾讯得到了任何人的“通知”,因此,腾讯在法律上不应该具有可责性。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判决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这个决定是在十年前,也就是2000年的时候通过实施的,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最近通过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当然应该优先适用,而且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属于基本法,效力位阶当然高于那个十年前的《决定》。 问题在于为什么主审法官舍近求远去违反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呢?我认为,答案可能是主审法官在判决时可能更多的考虑到对当事人的安抚和社会的和谐。那么,这种判决结果真的能达到社会的和谐么?答案是否定的,这是因为: 首先,从互联网产业发展来看,本案的判决将导致即时通讯网络服务商责任的增加,法律风险的增加必将导致运行成本的增加。这会产生什么结果呢?从大了说,会引起互联网产业连锁不安反应,网络服务商为了避免责任很可能会被迫关闭大部分qq群聊功能,这无疑导致我国即时通讯产业的倒退;从小了说,我们现在使用的qq通讯工具大都是免费的,运营商成本和风险的增加可能会导致网络用户免费时代的终结,从而不利于广大网民。 其次,从网民隐私权保护来看,本案的判决结果将可能导致网络服务商对网民聊天内容的大规模监控,如果技术上达不到全面监控的可能,那么涉及大量敏感词屏蔽的手段应该不难,这将致使网民一方面可能面对自身通讯隐私受到的威胁,另一方面将要遭受大量敏感词受到屏蔽的尴尬。 最后,不可否认法官在审理案件之时具有相当的主观能动性去衡平公平正义,但是这种衡平必须是依照法律为准绳的,脱离法律规定的判决是在增加法律适用的不确定因素,无法促进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的进程。针对本案而言,法官放弃现成的《侵权责任法》不用,而去寻找十年前一个位阶较低的《决定》,这无论如何也无法实现法律的基本价值。 无独有偶,近来英国和美国发生的“死亡聊天室”案件与本案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被告美国人丁凯尔在互联网聊天室里对那些有自杀倾向的人加以“诱惑”,鼓励并向他们提供自杀的帮助,这导致数名有自杀倾向的人最终选择了自杀作为解脱的归宿。2010年4月美国检察官已经起诉丁凯尔,他将面对15年的监禁和3万美元的罚款。但是美国警方和受害人家属对提供网络聊天的网络服务商却没有提起任何诉求,因为他们知道,网站的工具性和中立性是免责基本事由。如同利用电话诈骗的案件,不能要求电话公司承担责任的道理一样简单,随便让网站承担责任是无稽之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