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如何理解

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是不是应当理解为盗窃未遂的如果不是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就不是情节严重,不能定罪处罚
咨询者: 河北  [咨询时间:2010-12-19-状态:未解决]
王先龙律师的解答:

不能这么理解。根据未遂犯的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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