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署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时间:2012-03-18 16:00:59    文章分类:法律责任

企业有义务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早在我国1994年出台的《劳动法》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然而该《劳动法》并未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因此,一些用人单位出于各方面的考虑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也导致一些劳动者因为没有劳动合同,在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时因无法证明存在有效地劳动关系而维权困难。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弥补了这一法律缺陷,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及视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即:“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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