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在北京离婚法律问题
时间:2010-05-20 10:13:58 作者:吴丁亚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一、外地人在北京离婚起诉问题涉及到的法律条文
1、《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起诉有一定的条件。即: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零九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 第12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5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3、一方若因刑事犯罪限制了人身自由,原告在北京居住、生活一年或者一年以上者,可在北京起诉离婚。
4、被告在部队服役,原告在北京居住、生活一年或者一年以上者,可在北京起诉离婚。
二、如何证明被告在北京居住满一年以上。
欲提起诉讼的一方,需要证明的是对方(被告)在北京居住满一年,而不是证明自己(原告)在北京居住满一年。需要提供《暂住证》、《居委会证明》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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