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件事为什么有过期和不过期之分?

我和老板签署一份三年的合同,老板除工资以外每年给6.6万元补偿金,违约者每月罚1万。可是最后一年没给我。因为老板财大气粗惹不起,我一直也没敢要。没想到在合同结束后接近2年时,老板起诉了我,说我提前走了两个月(弄虚作假做出来的),结果法院判我赔了2万元钱,我反诉要回6.6万元被法院驳回,说是合同以过期了。我真不明白同是一件事,欠钱的可以不给,违约可以不罚。受害者却要罚2万元。
咨询者: 辽宁  [咨询时间:2012-06-16-状态:未解决]
王臣律师的解答:

你的合同的诉讼时效从合同解除或到期之日起算是二年,你的老板先起诉,可能没过时效,你起诉得晚了,可能就过了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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