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东中法经再字第09号

时间:2009-12-28 19:06:09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华兴中国制造有限公司,地址:香港九龙官塘街15-17号中美中心A座12-13楼。
法定代表人吴小日,该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均系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湛江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现更名为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地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灯塔路。
法定代表人郑真爱,该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日弟、陆云兴,均系该司干部。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龙建森,男,

执业机构: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东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知识产权 合资合作 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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