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的相关问题
时间:2010-04-16 15:19:15 作者:lilawyer 文章分类:
近年来,随着有关DNA分析技术的迅猛发展,亲子鉴定结论已结成实现由单纯否定到科学肯定的飞跃,全世界已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DNA技术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由于亲子鉴定当事人享有的人身自由权利,因此法院不能强制进行亲子鉴定。
1956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河北省庆云县法院关于婚姻关系继续期间出生的子女,母亲与其他男子有婚外性关系,就如何断定该小孩的生父问题的请示作了复函。该复函指出:“徐秀梅于1954年4月与高化云通奸,同时与其夫同居,因此小孩子空间为徐秀梅与信发生性关系时受孕,是难以断定的。徐秀梅的丈夫向徐提出离婚,且不承认小孩子是他生的。按小孩子是在双方婚姻关系继续存在中所生的,男方现主张非其所生,应提出证据证明。男方既提不出任何证据,而法院亦无法另找证明方法。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只能认为男方的主张不能成立”。这是目前关于亲子关系推定的惟一司法解释。
198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体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同意上海市级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人求作亲子鉴定的情况和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中关于使用亲子鉴定技术开展审判案件的请示”,是目前人民法院处理此类纠纷的依据。
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案件,会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你们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会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3岁的,法院会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并且对亲子鉴定的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会与案件其他证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