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1-02-28 23:18:05    文章分类: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10]61号 【颁布时间】 2010-12-28 【实施时间】 2010-12-28 【效力属性】 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审判业务关系,明确监督指导的范围与程序,保障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监督指导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各自职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必要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1)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2)新类型案件;

  

  (3)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

  

  (4)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

  

  第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提出的移送审理请求,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由自己审理,并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不同意移送决定书。

  

  第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属于本意见第三条所列类型,有必要由自己审理的,可以决定提级管辖。

  

  第六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已经查清事实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第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则上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发布参考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现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审判业务文件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相抵触的,应当责令其纠正。

  

  第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总结审判经验、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执业机构: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山东 淄博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公司并购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冯建钟律师 > 冯建钟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