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问题
我是一位女同志,1999年我娘家父亲、母亲、婆婆分给我一间小青瓦住房一间,并指出属于我个人所有,且办理了相关产权登记等证(即我个人姓名办理的)
2009年由于棚户区改造,当时我在外地,拆迁办与我爱人签订了协议,并以我的名字签的,当时我极力反对。现在我已与爱人吵翻了脸。我不同意他与拆迁办签订的协议。请相关方面的人士给我解读,我该怎样维护我的权益。
请求帮助的一位女同志
咨询者: 四川 [咨询时间:2010-01-27-状态:未解决]
于森律师的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该房屋属于你的个人财产,你的丈夫无权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你可以主张协议无效
北京于森律师 网址:www.yusen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