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住房屋拆迁问题。

在沪经商,现租用浦东新区一企业沿街门面房做生意,因马路拓宽,要拆迁了,想 咨询下这样的现象拆迁人应对承租人给予的补偿标准是 多少一平米?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四十四条是不是适用于我这样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 (非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
拆迁未出租非居住房屋的,或者拆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标准的出租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的20%补偿给被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的80%补偿给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终止。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12-09-05-状态:未解决]
于森律师的解答:

你作为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适用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拆迁对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主要是补偿停产、停业的损失。

参考网站:北京征收拆迁律师维权网 www.yusenlawyer.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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