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

1991年在村民不知的情况下村官与国土局签定一份协议。以引进外资企业,发展工业为借口征用方式。同一天分三次(2390平方米、5210平方米、5150平方米)征耕地。共征10770平方米土地,将原是耕地、果园的土地,国土局向上级政府审报是荒地审请征地。国土局先征地,再向国级批:国土局借用两个台资公司名誉以投资合计300万美元来投资建厂。20年以来一直未开工建厂,也没有人员进场。现在因村民多次发生冲突后,转租给一个私人收862160元租金。每份协议征地补偿款是180000元。三份共540000元..国土局以其中一份协概括其他协议只发征地补偿款180000元,所有协议书只有村的盖章,并无其他人签名(只是电脑打印的名字)。这样的协议有效吗?征用土地前从未发过通告,也没咨询过村民的意见。我们可以要求国土局退回所征的土地吗?这单官司可以打吗,有多大机会?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0-07-10-状态:未解决]
于森律师的解答:

耕地禁止开发使用,因此协议无效,可以要求退还耕地,这个官司可以打,他们违法,村民
应该联合起来维权
北京律师团队 全国免费电话:400—6767—059

我咨询于森律师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无须注册,点击"我要咨询"立即提交!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取保候审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于森律师 > 于森律师解答的公开咨询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