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
1991年在村民不知的情况下村官与国土局签定一份协议。以引进外资企业,发展工业为借口征用方式。同一天分三次(2390平方米、5210平方米、5150平方米)征耕地。共征10770平方米土地,将原是耕地、果园的土地,国土局向上级政府审报是荒地审请征地。国土局先征地,再向国级批:国土局借用两个台资公司名誉以投资合计300万美元来投资建厂。20年以来一直未开工建厂,也没有人员进场。现在因村民多次发生冲突后,转租给一个私人收862160元租金。每份协议征地补偿款是180000元。三份共540000元..国土局以其中一份协概括其他协议只发征地补偿款180000元,所有协议书只有村的盖章,并无其他人签名(只是电脑打印的名字)。这样的协议有效吗?征用土地前从未发过通告,也没咨询过村民的意见。我们可以要求国土局退回所征的土地吗?这单官司可以打吗,有多大机会?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0-07-10-状态:未解决]
于森律师的解答:
耕地禁止开发使用,因此协议无效,可以要求退还耕地,这个官司可以打,他们违法,村民
应该联合起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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