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应该是谁的财产

时间:2010-02-21 14:08:07    文章分类:财产分割

                                                              婚前财产应该是谁的财产

修正前的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原则上归一方个人所有,但是房屋和其它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需经过8年,贵重生活资料需经过4年,即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复员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也视为夫妻共财产。也就是说,对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虽然原则上视为个人所有,但包括房屋在内的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贵重生活资料及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等都可随夫妻关系存续时间的推移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新修正的婚姻法则做出了与此不同的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这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其《解释》中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修正后的婚姻法更侧重于保护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并且规定这种一方所有的财产不能因时间的推延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的规定,有力地打击了金钱婚姻,有效地控制了婚姻质量。而其后添加的“但书”规定,又充分体现了当事人自愿原则,贯彻了民法 “意思自治”原则的精髓。

广州婚姻律师网:www.02012348.com    QQ:88970052
 
陈律师电话:13922275111[一三九,三条二欺负三条一,肯定赢!]

协议收费 签约服务 绝对保密 违约赔偿

[广州婚姻律师 广州离婚律师 离婚咨询 离婚协议 陈律师13922275111 财产分割 子女扶养 诉讼离婚 涉外离婚 重婚罪 离婚协议书 天河越秀白云离婚律师 荔湾海珠黄埔离婚律师 花都番禺从化离婚律师 增城南沙芳村离婚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广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 知识产权 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陈毅龙律师 > 陈毅龙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