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2-21 14:24:05 文章分类:财产分割
何东和谢梅芝是一对情侣,双方为筹备结婚,于2007年10月共同购买了一套价格60万余元的房产,首付款和契税等由何东支付,何东还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了银行贷款40余万元。2007年11月,两人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房屋产权登记在何东和谢梅芝两人名下。但此后双方为琐事发生纠纷,感情破裂。分手后,两人多次协商处理共同购买的婚房未果。谢梅芝遂诉至法院,要求根据房屋权共同共有的事实,分割系争房屋。分割方案为房屋可以归何东所有,何东须按目前平均价80万元支付其一半即40万元。庭审中,何东不同意分割系争房屋,他认为当初购买房屋是为了结婚,首付款和契税都是自己支付的,谢梅芝都不能对房屋享有权利。
法院审判: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套房屋权利归被告何东所有,何东应支付原告谢梅芝房屋产权折价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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