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1-01 10:04:28 作者:霍邱律师 文章分类:工伤保险
试用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该缴纳社会保险?
案例:2008年3月,李某被某广告公司录用,广告公司通知他与4月15日报到上班,同时告知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当时李某同意了。李某工作1个月后,发现该公司的16名员工均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于是,李某要求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补缴试用期间的社会保险,在与单位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仲裁请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受理后,通过李某提供的单位员工手册、工资表等证据资料,证实李某在该广告公司工作和该广告公司并未给李某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于是裁决广告公司在7日内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并为李某补缴试用期的社会保险。
评析:该案中,用人单位应当为李某补缴试用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劳动法》第7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更是将社会保险条款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由此可见,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依法约定的考察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劳动者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本案中,李某与广告公司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李某在此期间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公司应当为李某补缴试用期的社会保险。
一个公司要正常良好运作,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必不可少的。用人单位应在坚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下,通过建立人力资源规范化流程和制度,从招聘、入职,到及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甚至对员工离职都有劳动法律专家的专业支持,加强新员工对公司的向心力,从而争取尽可能多的留住人才,促进企业稳步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