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6-12 17:21:48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XX有限公司:
本律师受XX的委托,向贵公司致函。
贵公司与XX于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签订了GDL-200型微机故障动态记录装置的开发研制合同一份,其后又签订了补充协议。XX已经全部履行其合同义务。至二零零四七月份,贵公司履行了大部分合同义务。现XX认为贵公司有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根据贵公司的出机记录,尚有24万元的款项没有给付;2、贵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向XX提供详细的合同签订日期和出机日期。3、贵公司声称自2004年八月份以后不再生产机器,但根据XX在浙江绍兴的调查,事实并非如此。4、2004年八月份及以后所出机器贵公司没有按照合同向XX支付提成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贵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地、适时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本律师对相关材料的审查,贵公司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如贵公司对上述合同及违约事实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律师函三个工作日内与本函附页中所列明的律师或者XX指定的合同负责人XX老师联系。本律师函签发七日后视为贵公司已收到该函。如贵公司未与我们联系,受托律师事务所则依据已取得的证据,通过相应法律手段追究贵公司的违约责任,维护授权人XX的合法权益!
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2005.11.24
注意:附授权委托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