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6-12 17:22:52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第一,诉讼时效“期间”问题。《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据此规定,你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请求法院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第二,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据此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因身体受到伤害请求法院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受到伤害之日或者从确诊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自1992年1月1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后,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第六条规定:……。当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当事人可以持公安机关的调解书或者调解终结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保护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原则上应从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时开始计算。所以,请求法院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接到调解终结书之次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超逾该期间将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