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各位好心人

你们好!
我家侄女在下午上学刚到较园内,被2名骑电瓶车的学生撞到,头部受到重伤,手术之后已经脱离生命危险,但现在已经花费了2万多块,校方及学生家长未给个说法,请问我应该怎么做?
咨询者: 安徽  [咨询时间:2010-11-30-状态:未解决]
贾成成律师的解答:

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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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安徽 芜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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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国家赔偿 行政诉讼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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