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抵押

事情简述:甲方(我方)、乙方(做代理的人)
开始甲方与乙方口头协议为,乙方想做甲方的总经销商,需代理的金额为58000元,由于资金周转不灵,同意以房屋产权证做抵押。于是达成一致。于2009年12月1日签订合同。故后期就是需要做房屋产权证抵押给甲方的公证。
由于甲方一直没有闲暇的时间,于2010年1月12日,甲方与乙方到让胡路区房产交易中心及经济建设单位的相关部门去做公证,发现乙方的房屋产权证件于2008.4.21-2013.4.21到工商银行做贷款抵押,公证部门不允许二次抵押。
现在需要找到解决的办法:想知道现在如果想甲乙双方签订一个欠款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应,并到那个单位去公证一下啊??
咨询者: 黑龙江  [咨询时间:2010-01-14-状态:未解决]
储云南律师的解答: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房屋尚有剩余价值,明显大于所要承担的债务,还是可以进行二次抵押的。不过,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房屋抵押必须要经过房屋管理部门登记才能有效,仅仅经过公证还是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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