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

本人与现工作单位于2005年3月31日签定3年期劳动合同,2008年3月31日续签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时间为2010年3月31日。在2009年一年工作期间担任公司一部门经理,工资总额是3550元(扣除个人应缴纳的个人保险公积金后的金额)2009年年末本人与公司总经理因为公司管理与运营方面发生意见分歧有了矛盾。2010年1月,公司决定将我负责的部门与其它部门合并,撤消了我部门经理职务,并将我职务工资和岗位工资全部扣除。只保留基本工资和工龄工资1500元。当时公司总经理征求我的意见,如果继续留在公司将按现在的工资1500元支付,如果本人不认可可提出辞职。当时本人考虑如果当时由本人提出辞职,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公司是不予补偿的,另外辞职后也不能申请领取失业保险。所以当时本人考虑合同期再有三个月就到期。想合同到期在讨个说法。本人想咨询一下,如果合同到期时,公司以现在(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本人续签合同,本人能否不同意续签,不续签能否得到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如果计算。
咨询者: 天津  [咨询时间:2010-03-14-状态:未解决]
滕月辉律师的解答:

1.公司是否按管理规章制度和合理程序进行岗位变动、薪资调整,若存在异议,可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2.2008年续签3年合同,到期时间应是2011年3月。合同到期不再续聘,可以获得经济补偿。按最近12月平均月工资给予补偿,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满五年补偿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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