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糾紛

我於2008年12月131號簽了一年的房屋租憑合同!
於今年2009年12月31號合同期滿!原本想要續租,可最終沒有續租,於2010年10月向房東要求時間搬出,今年租憑合同並沒有簽,在搬家時候,房東要求我給於10天來的房間的耽擱時間並且是雙倍,但是卻不同意交還2個月的押金,並且立馬要求搬出!
請問一下,這樣的情況下,房東有權利不退還押金嗎?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10-01-11-状态:未解决]
高洁松律师的解答:

既然你们之间已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如合同中没有约定你的单方解除权或你现在的行为不符合解除的条件,同时也不能和出租方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则你单方不再承租的行为属于违约,此时,需要看合同中关于违约的条款,如合同中没有约定,则你仍应向出租方支付未履行期间的房屋租金,此外出租方无权扣留你的任何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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