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1-10 11:07:57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静府房征[2014]3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海防路266号-330号(双号),284弄,302弄,324弄。江宁路807号-933号(单号),881弄,921弄。安远路175号-183号(单号),185弄。
土地面积:35679平方米。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