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厦门路地块(110、111、133、134街坊)房屋征

时间:2021-06-23 11:08:46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黄府征[2021]1号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浙江中路,南至北京东路、芝罘路,西至西藏中路,北至南苏州路(黄浦剧场本体除外)。具体门牌号:见附件。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应当及时搬迁,在《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搬迁期限内逾期未完成搬迁的,征收人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 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房屋征收范围具体门牌号》

2.《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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