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我是03年同一家国有企业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合同中签订我为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房租款四万五千元整(每年房租金五千元)并签订房屋用地界线,我现用于生产集成材、实木套装拆装门。从生产规模和质量都是我县首屈一指的。在头两天企业上属机关把企业土地转让给开发商,并说我使用的厂房也卖给开发商。关于补偿或赔偿让我找开发商协商。签订租房合同是到2011年12月31日终止租房合同。现在还有两年使用权,但房屋出租人要给我退回两年房租金,我不同意,我对他讲,我要求按照现在我对厂房配置了烘干室、带锯、暖气、锅炉及相关生产设备,我要求按现在使用房屋及附属设备的租金为根据给我赔偿。我认为年租金二十四万元。关于此厂房我认为是房屋出租人终止合同,所以我要求房屋出租单位应当包赔我的直接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咨询者: 黑龙江 [咨询时间:2010-01-22-状态:未解决]
曹志存律师的解答:
关于开发商与承租人的拆迁补偿关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应该赔偿的项目包括拆迁安置补助费、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以及提前搬家奖励费,对你的实际情况,还应该要求合同未到期的损失,装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