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11-07 15:47:18 文章分类:
一、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208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0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192元/月,致残四级增加174元/月。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致残一级2220元/月,致残二级2100元/月,致残三级1980元/月,致残四级1850元/月。
二、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24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99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740元/月。
三、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费用的支付结算按沪劳保福发[2007]6号文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九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