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一年半申请工伤认定被拒女工向劳动局讨说法

时间:2007-11-07 17:53:02  作者:卫建萍  文章分类:案例与分析

 栾女士因工受伤一年半后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不料遭到行政部门拒绝。与劳动局打起行政官司的栾女士一审败诉后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了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对栾女士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处理的终审判决。

                          女工搬物意外受伤

    50岁的上海某实业公司职工栾女士,被派往无锡爱莲连锁超市负责促销。据栾女士诉称:2005年6月30日上午,她在搬运货物时摔伤,导致腰椎压缩性骨折,躺在病床上的栾女士被告知实业公司已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并且公司在此后按照半年一次的方式向她支付工伤期间的工资。2006年12月第二次手术治疗结束后,栾女士却被告知单位并未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无奈之下,她只得于2007年1月9日向公司所在的某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然而,劳动局却以栾女士已超过法定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超过期限维权受挫

    是否认定工伤直接关系到今后的生活保障,栾女士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劳动局不予受理决定,责令他们受理自己的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当在伤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原审法院因此认为,栾女士显然已超过了1年的法定申请时效,因此维持了劳动局的不予受理决定。

                          事出有因二审改判

    栾女士对此感到十分冤枉,她觉得一方面公司声称已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对她造成了误导;另一方面,自己伤情特别严重,无法关心工伤认定事宜。自己又独自带着一个未成年的孩子生活,没有直系亲属帮忙操心。即便如此,当得知工伤认定出了问题后,自己立即向劳动部门提出了申请,所以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具有正当理由。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遇有特殊情况时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因此工伤认定部门应审查逾期申请理由是否正当,然后决定是否同意延长申请时限,以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栾女士迟延申请实属事出有因,但劳动部门对该情况未作审查,即以超过时效为由,对栾女士的申请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属事实不清。故原判维持劳动部门不予受理决定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一中院判决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对栾女士逾期申请事由进行审查,重新对她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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