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07-02 11:36:08 文章分类:公司法律业务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受原告的委托和新疆伯仲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参加今天法庭的审理活动,通过法庭调查,原告方就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诉讼请求,向法庭进行了陈述和举证,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主张是完全成立并应该得到法庭支持的,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做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原告是本案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唯一合法主体原告与2003年8月8日与XXX县XXX乡XXX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依法取得该村1000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因此,本案原告是该100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唯一合法主体。 二、原、被告所签订的《土地经营管理合伙协议书》合法、有效2003年12月16日,原、被告所签订的《土地经营管理合伙协议书》是原、被告在双方充分协商、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自觉履行。 三、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一)被告未按合同要求完成水利工程的建设根据原被告所签订的《土地经营管理合伙协议书》第三条规定:乙方(被告)负责1000亩以内购进树苗、灌溉引水工程建设,甲方(原告)只投资20000元,其他投资全部由乙方承担。第四条规定:乙方先投资引进的水利一切费用,待国家引水专款下拨返还时,均由乙方收纳。根据上述规定,甲方即原告已向乙方即被告交付了投资款20000元,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虽然实际进行了投资,但并没有达到灌溉林木的目的和要求,实际没有完成水利工程建设,造成已栽种的40000余棵树木枯死,按照每年每棵树生长产生的平均利润10元计算,仅此一项就造成直接损失40万元,而且,由于次年要补种这40000棵树,按照每棵树苗0.8元、种植人工费每棵0.5元计算,损失达5.2万元。另外,由于被告投资的水利设施没有完成达到灌溉林木的目的,原告为了避免损失扩大,及时灌溉林木,又耗资引渠灌溉,才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所以,由于被告的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林木种植和看护管理设施的投资原被告所签订的《土地经营管理合伙协议书》第五条规定,在前8年内林带的看护管理由乙方负责,每年的退耕还林款的70%归甲方所有,30%归乙方负责。《土地经营管理合伙协议书》第三条规定:乙方负责1000亩以内购进树苗、灌溉引水工程建设,甲方只投资20000元,其他投资全部由乙方承担。但实际种植、购买的8.5万棵树苗款5万元、人工工资2.5万元、护树围栏11万元,这18.5万元本来应该由被告投资的款实际上都是由原告投资的。因此,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退耕还林款仅为50000元,远远不足以弥补投资款,因此,被告要求支付30%的返还款的主张是毫无道理的。因此,无论被告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协议属于合伙、转包还是其他性质,都属于擅自处分土地经营权的行为,当然属于无效协议。
综上,被告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严重违反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原被告所签订的《土地经营管理合伙协议书》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的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000元。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