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能要到离职赔偿金吗,还有失业保险
我们将近80人在联通公司工作,多数人于90年代参加工作,于2003年与诺亚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之前一直和原公司签订合同)2009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在09年12月23日联通公司把我们转为外包,并强制人们与诺亚签订个人放弃不与原公司续签合同,不然外包单位不录用,签与不签没有任何的赔偿。人们在无奈之下签订了个人放弃并与外包公司签订合同,由于在外包公司环境恶略,我们想辞职。并且现在还在试用期,我想咨询下我们能否向原诺亚公司追讨经济补偿,还有失业保险赔偿能否一起向原合同单位追讨,依据是什么
咨询者: 河北 [咨询时间:2010-01-17-状态:未解决]
蒋福安律师的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