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六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张某丈夫去世,遗产未分割之前是为共同同有,关键看张某享有的继承财产份额,如果张某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张某有权单独主张要求他人腾房;否则,必须和其他合伙人协商一致,张某有权单独主张要求他人腾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