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2-25 11:08:50 作者:尹志国律师 文章分类:合同纠纷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购销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者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5、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 ,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 的住所地或者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6、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上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