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1-30 15:47:43 作者:尹治国律师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该条如何理解,首先涉及到如何理解“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所谓“保留”,意思有二:其一,将胎儿的份额划出,暂时先处理被继承人遗留的其他财产;其二,保留份额留待胎儿出生后处理,因为胎儿毕竟还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参见《民法通则》第九条),还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其次,还涉及到如何理解“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保留份额”是作为原被继承人的遗产来处理,还是作为“胎儿”的遗产来处理。根据我国法律,自然人在出生后、死亡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对于出生时即是死体的胎儿,不具备享有权利的时间,因此也就不存在财产权,没有遗产的问题。由此可知,所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是指按照“原被继承人”的遗产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