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欢迎的"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0-01-31 11:47:38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国务办昨日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根据《物权法》以及“人大”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决定”,为了规范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在适用范围、征收程序、征收补偿等一系列问题上,作出了新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不仅明确又具体,而且周到又细致,读来不仅令人高兴而又令人感动,必将受到全国被拆迁户的由衷欢迎。

  长期以来,全国各地被拆迁的居民,他们的合法权益几乎无不受到侵害,地方政府往往凭借一纸《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自立“规章”、胡言乱语、为所欲为,强迫居民限时限刻迁离自己的家园,只发给远远低于房屋市价的“拆迁费”,不管你能不能买到新居,不管你有无住处。谁敢拒绝搬迁的,先是日夜上门“说服”,继则断水断电断气,最后推土机开来,夷为平地。老百姓叫天不应,叫地不灵。

  新条例虽然还在征求意见,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但其主要内容是切实可行的,具有鲜明的针对性。例如:

  关于争议最大的补偿问题,新条例第20条明确规定:搬迁补偿一定不得低于当时市场价格,并且由一定的评估机构确定,还加上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补偿价格工作”,限制了某些权势人物插手。

  接着第25条是: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搬迁地点、搬迁面积、搬迁期限等项,订立补偿协议。口说无凭,按协议办事。如果一方赖帐泥?这一条下面又加上一句:“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话有地方说,被拆迁人不必采取无奈又无用的极端手段。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些地方官继续以暴力拆迁怎么办?条例也想到了,第32条就规定:“不得以断水、断电、断热,不得以暴力、胁迫及其他手段实施搬迁。”

  如果有人从中捞点“好处费”怎么办?第33条也给你堵死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克扣、挤占补偿等费用。”

  规定很好,如果有人知法犯法,怎么办?条例第35、36、37、38、39等条,明确规定了严格的处分手段,从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看看还有谁来以身试法试一试?

  新条例的最后一条是: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这个“条例”既违反《宪法》,在2007年《物权法》公布后,早就该寿终正寝了,只是由于地方官的反对,继续成了挂在被拆迁户头上的一把“上方宝剑”,现在总算即将“纸船明烛照天烧”了。

  新条例总结了长期以来各地拆迁工作中无数痛心的的经验教训,是全国广大被拆迁户血泪斗争的成果,是完善“依法治国”的重要步骤,是关心民生、取信于民的重要决策,广大老百姓高兴。可是也有人不高兴,那就是靠拆迁民居开辟财源、提升GDP政绩的地方官,靠拆迁民居括地皮、压榨老百姓、中饱私囊的贪腐官,因为,新条例截断了他们的大好财路。不妨估计,总有人不会就此罢休,还会有一场较量在后头。

执业机构: 北京兰林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常年顾问 调解谈判 遗产继承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合同审查 婚姻家庭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杨雪琴律师 > 杨雪琴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