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躲避,如何处理?

但是经常居住地为被告租住的地方。
而且法院一再强调3次送达传票结果均是“查无此人”一再要求提供新住址或是撤诉.
真的不知道怎么办?烦请指教
咨询者: 天津  [咨询时间:2010-02-10-状态:未解决]
杨雪琴律师的解答: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的,法院应当要求原告补正材料一次,原告补正材料后仍旧无法送达的,受诉法院应当对被告公告送达。受诉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开庭时,被告如没有出庭应诉的,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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