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重大事故评定标准

时间:2011-06-19 09:39:33  作者:李双余  文章分类:工程建设

来源:未知 作者:

  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不满300万元。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1.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2.重伤2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死亡2人以下;

  2.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及时报告。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执业机构:浙江李双余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浙江 杭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李双余律师 > 李双余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