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费用纠纷
我家住在北大的家属楼区内(北大分配的房,不是买的商品房),前天突然收到北大供暖中心的供暖限期催缴通知书,要我在2月10日前补交从1999-2008年未交的供暖费,说多次催缴但我一直都未履行该义务。但在此之前他们从未通知过我有未补交的费用,08年我才跟中心签供暖协议书,当时也没有告诉我有欠费这事,08-09、09-10我都交供暖费了,期间一直都没说有欠费。而且在供暖协议中写的供暖面积是50.1平米,但在催缴里写的却是69.9平米,两者差了5千多元的费用。在小区里是北大的家属好像不用交供暖费用,我爷爷是99年去世的,但去世到签协议这段费用就自动要我来负担吗?08、09的缴款收据上都写得是今收到xxx厂 李先生 代垫08-09供暖费,明显是我个人在替单位交这钱,08年签的供暖协议我觉得就是把甲方(单位)转成是我.对方没有责任吗?现在应该怎样去做才能在今后可能的诉讼中占据有利的位置,或者能最大限度的规避风险?谢谢了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0-01-27-状态:未解决]
张宏图律师的解答:
08年才跟中心签供暖协议书,08年前的已经超过时效,08后的你有协议书为凭,在诉讼中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