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该咋办

一份裁定.无奈的等待






1989年3月16日.我父亲姚同兴作为民工在参加临猗县电业局三管农电站组织的春检工作中.因负责人的错误造成我父触电致残.法院于同年4月18日作出(1989)北法裁字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三管农电站立即先行给付受害人姚同兴治疗费6000元(实际支付4000)..治疗期间县政府协调民政等部门拿出20000元治疗费.我父亲出院后请求法院继续审理.要求赔偿..法院以县政府已给拿出24 000元医疗费为由.二十年来拒绝继续审理.如下裁定书原文..

临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89)北法裁字90号

原 告: 姚同兴. 男. 50岁.本县三管乡新庄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姚世强. 男. 23岁.系原告之子.

被 告: 三管乡农电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董荣泽. 三管乡农电管理站站长.

上列原..被告因事故赔偿一案.原告诉讼本院.经查明.

今年3月16日三管乡农电站在组织春季高压线路检修中新庄村民工姚同兴触电截肢,目前正在治疗中,因急需治疗费..现原告请求我院裁定先行给付,为及时抢救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三管乡农电站立即先行给付受害人姚同兴治疗费六千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韩千哲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振江



二十年来虽然受害人不断的上访.有关部门多次发函督办.但是临猗法院却藐视法律.无动于衷拒绝继续审理.剥夺受害人依法维权的权利.

咨询者: 山西  [咨询时间:2010-02-28-状态:未解决]
张宏图律师的解答:

除了到上级政府反映情况,你父亲的问题比较突出,相信会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的,问题会得到解决以外,还可以再次起诉,因为二十年来受害人不断的上访,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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