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这些资料公安机关是否可以立案?货款如何追回?

案发经过
我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10日,有四个股东。既谢一,谢二,陆三,伍四。谢一为法定代表人。伍四负责产品采购,销售业务。谢二负责财务。在公司业务中断后,我公司一直联系业务股东伍四来公司对账,经公司股东多次催促,伍四与2008年12月18日来公司对账,在对账时,伍四在3张苏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合计金额为531990元的收据复印件上签署了“伍四交于财务做账用”。因未见3份收据所订购的货物清单。我公司于2009年3月8日向苏州时相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苏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归还531990元。法院受理后,于2009年4月1日开庭审理。当日法院承交法官告知我们货物由伍四自提与苏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无关。至此,我们作撤诉。事后,我要求苏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补开增值税发票。苏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七开始同意开增值税发票,后又拖延不开。2009年6月30日苏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七邀请我和律师再次到苏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七讲出了3张收据的真实情况:2007年3月15日,4月18日两张收据是伍四向苏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要去的空白收据,上面的数字(2张合计412890元)是伍四自己填写的,提货单也是伍四自己开的,和苏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没有关系。7月5日那份是应伍四要求把过去几次采购的货款加起来再次开的,于此同时,陈七出具了三份证明。二份是伍四亲笔书写的,其中一份说的是现金(531990元)未付苏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另一份表明收据的用途是做账用的。


付说明案件相关的资料
1)关于未入账问题:
后附苏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收据(2007年3月15日,267500元)实际是我公司在2月份一次性付给伍四280000元,后附苏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收据(2007年4月18日,145390元)实际是我公司在3月底一次性付给伍四150000元,后附苏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收据(2007年7月5日,119100元)实际是我公司在6月底一次性付给伍四120000元。 伍四在问我拿货款时未留下任何凭证 .
苏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这三份收据是伍四2007年7月中下旬一次性交给会计的,因当时缺少送货单,会计未入账。经公司股东多次催促对账,2008年12月8日伍四确认了3张单据是他交给会计做账用,并在3张收据的复印件上签名确认。
2)为了追讨涉案金额,我公司依据苏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收据依法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通过审理,认为伍四自提货物,与苏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无关,并劝我们撤诉,因此,我们撤诉。同时我们对伍四的法院调查笔录取证(详见附后法院调查笔录)。
3)依照法院的取证,我公司向苏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索取增值税发票,以便做账,开始苏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还同意出具增值税发票,但迟迟没有开出来。后来,苏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人陈七于6月30日邀请我和律师到其公司,法人陈七讲出了3张收据的真实情况:后附两张收据(2007年3月15日,267500元)和(2007年4月18日,145390元)是伍四向苏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索取的空白收据,上面的数据是伍四自己填写的,提货单也是伍四自己写的,后附收据(2007年7月5日,119100元)那份是应伍四要求把以前采购的货物累加起来再次开的,陈七出具了伍四写给陈七的两份证明:一份写的是伍四现金未付给苏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另一份是说明伍四自己填写的收据是到我公司做帐用的。另外讲明了不开增值税发票的原因:伍四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国税地税的税金由伍四承担,但苏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不想承担做假的责任(具体可以向苏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人陈七调查)。
4)为此我公司多次与伍四联系,让他说明情况:(1)自提货物卖给哪个公司?货款到哪里去了?为何公司至今未收到?(2)假如苏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没有给你发货,你的货款应退还公司。但得到的回应是你们去打官司好了。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0-03-04-状态:未解决]
张宏图律师的解答:

凭这些资料,伍四已经构成诈骗罪,公安机关是可以立案的,通过 公安 机关 侦查 ,移交检察院提起 公诉。也可以以股其余股东的起名义诉起诉伍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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