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不讲信用老板
我们于2008年2月14日进该厂工作,2009年5月8日该厂注销,2010年2月3日答应老板挽留且回掉外面已联系好的工作(口头协议春节后继续留该厂工作),2010年2月21日突然接到厂辞退我等人的通知,我们失业了,老板还拒付任何补偿。厂至今仍在生产,老板还是同一人,从未签劳动合同,证据已收集完毕即将起诉。请问可以要求哪些补偿?有何标准?我这情况怎样计算?谢谢!
补充提问:
我们每天工作12小时,没有休息日、节假日(只有春节才能休息半个月)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0-03-06-状态:已解决]
张宏图律师的解答:
.老板未与你们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你们有权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你们对于每天超过8小时以外的工作时间可以按照下列标准要求支付加班费,平时加班支付不超过150%的工资,休息是加班,支付两倍的工资 ,节假日加班支付三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