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问题

十年前,陈某做生意经王某向马某借钱1500元做贷款,当时马某从信用社取出1500元的支票给王某,不久陈某经王某还马某500元现金。其余欠款陈某一直还不上,王某给马某写一1000元的欠条,并写明实情,后马某拿此欠条起诉王某,经协调马某同意王某向陈某追回1000元欠款即可,但追回1000元给马某时,马某毁约(口头约定,但有证人),要求王某续赔利息,但欠条未写明还要赔付利息之事,请问王某应不应该给马某同时付利息?
补充提问:
但是当时借马某的是支票,不是现金,那《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对此成立吗?
咨询者: 河北  [咨询时间:2010-03-07-状态:未解决]
张宏图律师的解答:

王某不应该给马某同时付利息.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
利率的规定。

我咨询张宏图律师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无须注册,点击"我要咨询"立即提交!
执业机构: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云南 昭通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消费维权 知识产权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张宏图律师 > 张宏图律师解答的公开咨询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