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

本人与现工作单位于2005年3月31日签定3年期劳动合同,2008年3月31日续签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时间为2010年3月31日。在2009年一年工作期间担任公司一部门经理,工资总额是3550元(扣除个人应缴纳的个人保险公积金后的金额)2009年年末本人与公司总经理因为公司管理与运营方面发生意见分歧有了矛盾。2010年1月,公司决定将我负责的部门与其它部门合并,撤消了我部门经理职务,并将我职务工资和岗位工资全部扣除。只保留基本工资和工龄工资1500元。当时公司总经理征求我的意见,如果继续留在公司将按现在的工资1500元支付,如果本人不认可可提出辞职。当时本人考虑如果当时由本人提出辞职,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公司是不予补偿的,另外辞职后也不能申请领取失业保险。所以当时本人考虑合同期再有三个月就到期。想合同到期在讨个说法。本人想咨询一下,如果合同到期时,公司以现在(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本人续签合同,本人能否不同意续签,不续签能否得到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如果计算。
咨询者: 天津  [咨询时间:2010-03-14-状态:未解决]
张宏图律师的解答:

你本人当然可以不续签合同,不续签能得到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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