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赔偿

你好
我想咨询下我的合同纠纷赔偿。我于2007年2月28日和我现在的服务公司签订了合同,一年一签,到现在已经是第三年到期,(共签订了三次合同 时间分别2007.02.28 2008.02.25 2009.02.25 ) 本来合同于2010年2月28日到期的时候我自己已经准备走人了,可是他们突然口头通知我说要我留下,因为他们还没找到顶替我的人。我也看在都是熟人的份上就留下来帮忙。其中没和我签订任何合同。而现在却突然莫名其妙的通知我说我违反公司条例,被开除了。我真的很气愤,我想找他们赔偿,我想咨询下,按照法律,我可以得到那些赔偿。 希望你可以尽快回应我,因为我被开除以后,没地方住,自己住在旅店,每天生活费和住宿费我都快承担不起了。想就这样算了, 可是心中真的很不服气 特别的感谢你
祝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咨询者: 湖南  [咨询时间:2010-03-14-状态:未解决]
张宏图律师的解答:

他们没有与你签定劳动 合同 ,没有理由解除你,是违法 的,你可以要求他们赔偿你一个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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