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量刑适当吗?
我大哥在2008年末到异地买了点劣质烟叶,在运输途中被查收。之后车辆被长期看押。后来被拘留3天,取保候审出来。2009年12月,传来传票,要求到法院开庭审理。2010年3月23日收到判决,判有期徒刑8个月,扣除拘留的3天。判决书上说根据《刑法》第225、25、26、72条的规定判决。在此,我想咨询一下,这样量刑适当吗?
第五十四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 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的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违法所得。
我认为收购劣质烟叶应该按照《烟草专卖法》执行,为什么回按照《刑法》执行?还有就是他们根本没有执行《刑法》72条,没有缓刑,一接到判决就被收押了?请各位老师专家帮帮忙。谢谢!
补充提问:
判8个月,罚金6千,实在重了。如果我们上诉,应该从那里入手对自己 有利?改判的纪律如何?
咨询者: 云南 [咨询时间:2010-03-23-状态:未解决]
张宏图律师的解答: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烟草是专营、专卖物品,你哥哥的情形是扰乱市场经济的行为,可能是属情形严重,具体要看数量 的多少,数量在1000公斤以上是可以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