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时间问题

2003年我与四川万源市烟草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到2009年一月,烟草为了规避一些责任,我们改与劳务公司签订了二年用工合同,(合同到期时间2010年12月31日)但实际用工单位还是烟草公司.并且烟草公司没有与我们签订合同,与劳务公司的合同拿去盖章后也没有给我们一份留存。
到2010年3月底,我们聘用工经过考试后,我被淘汰,鬼使神差下我与烟草公司签订了终止劳动合同书. 终止劳动合同书上合同终止时间是2010年4月22日,当时签订这个终止劳动合同书的时间为2010年3月22日。
请问:如果要求仲裁,仲裁的时间应该在多少日内,即对于这个事例如果进行仲裁,具体到不超过今年几月几日有效。
咨询者: 四川  [咨询时间:2010-04-21-状态:已解决]
张宏图律师的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张宏图 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电 话: 13508709534 传 真: 0870-2226058 ,QQ:136119324, 地 址: 昭通市昭阳区正义路48-52号, 诚信正义在我心中,受人之托,忠君之事,欢迎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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