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用尽国内救济,再没有任何申诉和解决问题的渠道
从全球承诺到国家实施
我在晋升研究员职称中受到歧视和不公正,并始终不能解决。2004年我在晋升研究员职称的评审中取得94分的优秀成绩。但受潜规则和内部人控制等不相关因素影响,评委会行为反复无常、前后矛盾,使我失去本该得到的研究员职称和待遇。反而有些分数比我低得多的人却顺利通过。对这种严重的不公,我当即并一直坚持申诉,但始终不能解决。2005年我退休。如果一直不能解决,这歧视和不公正就将伴随我终生。
中国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该公约第七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公正或良好的工作条件,特别要保证(丙)人人在其行业中适当的提级的同等机会,除资历和能力的考虑外,不受其他考虑的限制。”即晋级晋职权是国际公约规定的基本人权。
中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缔约国。该公约规定:“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即晋级晋职权对国内法也是公民合法权利。
2005年世界法律大会《上海宣言》呼吁,所有国家都应尊重和保障人权,加快签署和批准现存国际人权文书的国内法律程序的进程。将公约规定的权利从立法上确认为国内法的权利是缔约国应尽的国际义务。但是至今公约规定的权利至今尚未完全被国内法确认。我国宪法没有对该项权利的具体规定,《劳动法》也未做出相关规定。因此该项权利被侵害无处申诉,得不到保护。
职称评审行为是一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评委会是省人事厅委托的、对职称评审工作行使公共行政职能的组织。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但现实生活中法院仍不受理相关诉讼;国内法规定只能向上级行政机关或国家权力机关申诉。
省人事厅承认职称评审中什么情况都有,也了解对我的评审结果显失公正,但仍坚持一律不给解决的规定。将错就错,这是更大的不公正不合理不负责。显失公正的行政行为属于不当行政行为,应依法予以撤消或纠正。问题出现后我立刻向省人事厅和主管省长申诉,以后又陆续向省长、省人大、全国人大、国务院等相关单位申诉;只有辽宁省侨联发文(辽侨联发[2006]45号),要求原行政机关辽宁省人事厅为我解决问题。但侨联是社会团体,没有行政权,不能解决问题。
《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国家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利并根据情况和特点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侨办规定。国侨办是解决归侨、侨眷问题的最高行政机关。保护法是法律、是特别法,法律效力高于人事部门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我曾向国侨办申诉,要求保护晋级晋职权,却遭到国侨办以无权受理拒绝。国侨办不受理即不作为,实质是否定晋级晋职权是合法权利。
国际公约第七条(丙)规定的晋级晋职权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不作为。我已经用尽国内救济,再没有任何申诉和解决问题的渠道。
从全球承诺到国家实施。全部人权是为每一个人的。作为缔约国,中国有义务尊重、确认和保护公约规定的基本权利。按照《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我的申诉应该得到关注,得到彻底解决。
补充提问:
继续申诉,向上反映?无人问津,毫无结果;
到法院立案?法院不受理。
我就像堂吉诃德……
咨询者: 辽宁 [咨询时间:2010-10-14-状态:未解决]
张宏图律师的解答:
属行可诉具体行政行为,请求法院决立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