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赔偿问题

魏国鹏律师:您好!
我在广东省中山市工作,2009年因机械受伤评定为八级伤残,我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在3800元以上,现工伤社保以每月15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个月,我不服,到当地主管部门咨询,回答是(这个标准是按本人受伤前的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补偿的)。我于2010年8月5日收到这10个月的补偿金有两个多月。我很不服,我该怎么办?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0-10-17-状态:未解决]
张宏图律师的解答:

申请劳动争议裁,提供证据证明你受伤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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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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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消费维权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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